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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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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6]67号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1996-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67号1996年9月27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学好这部重要的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而且要熟悉和掌握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各地各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继续抓紧抓好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学习、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任务。要在前一段对执法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培训的覆盖面,争取在年底之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培训一遍。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成绩要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并作为今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行政处罚法列为“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务求做到家喻户晓。省政府确定今年10月份为全省的行政处罚法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各种宣传活动。

 二、抓紧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清理和修订政府规章,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严肃而紧迫的立法方面的任务。有关市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抓紧进行,将各自制定或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提出清单,并安排专人逐件进行审查,提出清理意见:(一)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以修订;其中,有的规章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出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二)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罚款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设定罚款限额的,一般应予修订;其中,个别条文设定的罚款确有必要超出限额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三)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四)对虽有法规依据,但原法规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合的,待原法规修订后再予确定。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石家庄、唐山、邯郸三市政府的规章,由市政府自行清理和修订,省政府法制局予以业务指导,在清理和修订政府规章的同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由该局审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各自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其中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如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看,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其中不具备法定资格的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予以纠正。(三)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四)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全省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要追究那个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廉洁的执法队伍。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从严整顿执法队伍,对那些确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或者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较差,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将其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除、调整出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和着装管理,杜绝滥发证、滥着装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这些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尽快予以修订。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听证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等。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扩大。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尚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依法行使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保证行政处罚法、准确和有效,着力解决不该处罚的乱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问题,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分别由省、市对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分别由市、县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同时,上级政府或者对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具体指导。今明两年,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果断处理。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步骤。健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则是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基本保障。目前,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还相当薄弱,特别在市、县两级,人员不足或者素质较低的问题相当普遍,有的县级政府和一些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没有法制工作机构。这种状况,与其所承担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特别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新任务很不适应。由于经常的、大量的行政处罚是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的,并且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大量工作又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来组织和承担,因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尤其是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尤其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势在必行。对此,各市、县政府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力量不足的,要尽快充实;县级政府现在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要尽快恢复或者建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由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于今年底之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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