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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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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2002-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2002]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森林防火事关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纠正认识上“淡化”、措施上“弱化”、工作上“软化”的倾向,把森林防火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风景旅游区,要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牌;林区的车站、旅馆和进入林区的旅客汽车、列车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森林防火教育;森林经营者及其所有者要对林区作业点、村屯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在森林防火期内要设立专题节目或栏目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预防措施与宣传惩治手段、宣传扑火安全知识与搞好安全培训相结合,减少森林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到“十五”末,省级投资每年每公顷林地达到2元,市县两级投资每年每公顷不低于2元。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林业生态效益补助金要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山区综合开发、退耕还林还草等开发治理项目要安排必要资金用于防火建设,做到项目建设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尽快实现全省森林防火的“四网两化”(通讯网、阻隔网、了望网、预测预报网;扑火工具机具化、队伍专业化),在主要林区和风景区建立自动气象网、森林火情监测网和林火自动探测网。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国家和地方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四、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级政府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高效精干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二级火险县要加强森林防火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依法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一、二、三级火险县级单位要成立森林火灾扑火队伍。一、二级火险县级单位要成立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以有林单位所有者和管理者组成的半专业队为辅、以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补充的三级扑火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制定部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发挥驻冀部队扑救森林火灾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景区森林资源安全。要强化对林区旅游景区的管理,旅游景区的行政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景区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半专业扑火队伍。面积大、火险等级高的景区要建立专业扑火队伍。景区门票收入的10%要用于本景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门票上要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3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要悬挂火险警示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制定景区中长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在旅游景区进行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森林防火安全要求,并报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政府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导,对拒绝接受检查,防火措施不落实,又不进行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一、二级火险县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是本行政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深入现场指挥扑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并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引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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