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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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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2001〕3号2001年2月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冀政〔1999〕29号)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省供销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省供销社机关由企业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为省政府领导的事业机构,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就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供销社机关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供销社机关的内设机构和编制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精简机构、减员消肿的规定和实行社企分开的原则,省供销社机关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处、基层工作处、科技工业处、对外经济贸易处、研究室(体改办)、财会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盐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统筹处、宣传信息处、老干部处、监事会办公室14个职能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供销社机关事业编制152名(含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省供销社机关精简分流人员的政策措施,按冀办字〔2000〕18号文件执行。

 三、省供销社的经费管理

  省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从2001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业务专项经费采取过渡办法,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直属企业税前分摊列支。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相应套入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序列。省供销社所属河北商贸学校的经费补贴,2001年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仍由省供销社从所属企业税前分摊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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