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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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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4〕39号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2004-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政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

  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对于购房款多于售房款的,其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值部分按相应税率计征;对于购房款少于售房款的,免征契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房者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依法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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