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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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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8-13

  【生效日期】1999-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0号1999年8月13日)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财产财务管理的通知》(冀传〔1998〕29号),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的处置工作,保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省直机关各单位对现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及土地应进行认真登记造册,并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对现已出租、出借、合资、合作投资及自办实体或转移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房产、土地应附报协议书等相关凭证。由事务局根据变动的具体机构情况,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有关手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移交事务局查验接管,以备统一调整使用。

  保留与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使用土地由事务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事务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在以前机构调整中已转为企业或事业性质的单位,其房地产的处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核实配置的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凭变更后的权属证明办理营业、租赁等相关手续。

  为保证房改的连续性和住户利益,机构变动的单位,其职工住宅应按省直房改政策规定,继续做好公房出售工作,并负责住宅的维护和管理。

 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公积金管理规定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

 三、关于物资、设备问题

  省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物资、设备等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并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事务局。这次清查、登记对在用和库存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都应造册上报,并保持其完整,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出售、抵押和转移,不得发生新的债权和债务,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及时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其全部物资、设备由事务局会同原单位,根据统计报表进行核兑、盘点,然后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封存。

  合并的部门和单位,原有物资设备由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和划转。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物资、设备原则上由事务局按照合理、节约、适用的精神,予以调剂解决。

  转为企业的部门和单位,应先对物资、设备进行清点、登记,然后由事务局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隐匿房地产、物资等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和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如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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