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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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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2]64号

  【发布日期】2002-07-13

  【生效日期】2002-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2]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推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把这件利国、利民、利社的事办好,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各地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规范操作、讲求实效。要坚持按金融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或强令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得到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户的生产经营,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保证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创建信用村镇工作要稳步推进,坚持标准,讲究质量,切不可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大力支持、密切协助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做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乡村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增强信用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进这项工作规范、扎实地开展。各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善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通过各级政府、各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共同努力,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走出一条富民兴社的“双赢”之路。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1〕397号)精神,积极、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开展,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信用社和乡村基层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全省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户的信贷投入,使辖区内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信用环境改善、信用社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的“一举多赢”的局面。

  二、基本内容

  (一)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县联社统一组织,依靠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入股社员,成立各村资信评估小组,评定农户的借贷能力和资信;

  (二)由信用社核定农户借款最高限额,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三)农户可在贷款限额内,凭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借款手续,或由信用社送贷上门,并由农户自主使用,按期归还;

  (四)根据贷款户占全部农户比例和农户守信程度,评定信用村镇,对不同信用程度的村镇发放农户贷款,并实行分类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1、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必须将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得到的资金一分不少地交给农户。

  3、农村信用社和地方党政部门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能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或抵交“统筹”,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形象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取“办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

  (二)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

  1、坚持信贷原则,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由信用社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对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限额内、期限内的贷款,其利率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给予适当优惠。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或强令信用社贷款。

  2、对发放贷款证后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者,信用社有权停止其贷款,并对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负全部责任。要坚持加强信贷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的原则,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安全运作。

  (三)紧密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

  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管理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应通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户贷款能力调查和资信评估,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并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监督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严格按政策要求办事,保证农民“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在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创建“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村镇工作,要因地制宜,规范操作,讲求实效。农户资信评定工作要实事求是,据实可信,基层信用社要严格把关,坚持“审核一户,发证一个”的原则,确保发证质量。信用村镇的评定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切不可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

  四、基本条件

  (一)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的条件:

  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无欠息;

  5、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信用村应具备的条件:

  1、村内农户金融意识较强,诚实守信,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无拖欠贷款和拖欠利息的农户占本村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

  2、村内必须有85%以上的农户自愿入股,成为信用社社员,入股金融要达到当地信用社规定的标准;

  3、村集体财务制度健全、公开;

  4、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团结,关心支持信用社的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信用社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关系融洽,团结协作。

  (三)信用乡镇应具备的条件:

  1、辖区内信用社能按信贷政策原则发放贷款,管理贷款和清收贷款,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

  2、辖内农户金融意识较强,诚实守信,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3、辖区内信用村占全部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

  4、乡镇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能关心、支持信用社的工作,没有干扰信用社正常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信用社的主要职责:

  1、坚持“立足农村、为农服务”的宗旨,全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户解决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农业地区的农户贷款面要达到50%以上,当年新增贷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业贷款。

  3、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简化手续,提供利率优惠,免予担保抵押。

  4、将信用户、信用村镇的评定,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等情况向信用社社员和辖区农户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村委会通报信用社的工作。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关心、支持信用社的工作,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组织资金,发放贷款,盘活旧贷,清收利息等工作。

  2、与信用社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度,经常保持联系,定期交换工作意见。

  3、根据信用社的要求,积极协助信贷员深入农户搞好资信调查评估,清收贷款和利息,帮助农户办实事,做好事,解决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协助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信用社反映,提出有关建议。

  (三)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1、关心、支持信用社的工作,帮助信用社解决在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积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提高认识,加强对村党支部、村委会开展“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指导。

  3、积极支持信用社开展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贷款等各项工作,促进信用社更好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4、为信用社提供信贷咨询服务。国土、房产部门帮助信用社完善土地、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司法部门帮助信用社依法收贷,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保全信贷资产;公安部门帮助信用社搞好“三防一保”工作。

  六、实施步骤

  首先,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在本系统内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使信用社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对此项工作的思想障碍,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2、通过当地政府,层层召开动员会,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乡村干部真正了解、正确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办法,使农户信用贷款政策家喻户晓,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这项工作要在2002年7月底前完成。

  其次,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推广创建工作。

  1、到2002年底,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村要达到辖区行政村总数的80%,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要达到辖区农户总数的15%,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的农户要达到发证农户的50%以上。

  2、到2002年底,一个信用社要争创一个信用村,一个县联社要争创一个信用乡镇。

  3、到2003年底,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村要达到辖区行政村总数的100%,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要达到辖区农户总数的3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要达到60%以上。

  4、到2004年底,辖内信用村要达到全部行政村的20%以上;辖内信用乡镇要达到全辖乡镇总数的10%以上。

  5、到2005年底,辖内信用村要达到全部行政村的40%以上;辖内信用乡镇达到全辖乡镇总数的20%以上。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开展,各级要设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形成推进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合力。

  (一)信用户的评定由信用社分片信贷员提名,由信用社正(副)主任、信贷员、信用站代办员、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社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农户资信评定工作办公室,依据条件严格进行审定验收,评定后的信用户要建立相应档案,由信用社管理。

  (二)信用村的评定由信用社正(副)主任、信贷员、乡政府成员组成评定办公室,由分片信贷员提名,评定办公室审定验收,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并报县联社评定办公室备案。

  (三)信用镇的评定由当地信用社提名,由县联社评定办公室审查验收。

  (四)评定为信用村、信用镇的,由县联社评定办公室颁发牌匾,评定的信用户由信用社评定工作办公室颁发证书。

  (五)各评定工作每两年重新审核一次。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监督信用社按有关金融法规发放贷款,又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规范操作程序。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七)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推动这项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研究这项工作,主管负责同志要抽出足够的精力亲自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大力支持、密切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此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这件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办好、办实,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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