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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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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报建联审的批复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3-03

  【生效日期】1997-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节水设施与

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报建联审的批复

(1997年3月3日)城建局:

  你局《关于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报建联审的请示》(城建公字〔1997〕00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发〔1988〕137号)及《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就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报建联审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市节水办公室应派员参加市政府规划报建评审小组。

 二、市计划局、规划局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时要把好节水设施“三同时”关,由节水办派1名人员到市规划局规划报建“窗口”参与联审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立项、报建时,必须提供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说明书及设计图纸并有关资料到市节水办申办《海口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批表》,经市政府规划报建评审小组批准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按《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四、节水设施“三同时”报建联审内容包括:便器水箱、冷却塔、中水设施及其它节水设施。

 五、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城建局登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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