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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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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单位】8271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条 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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