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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府[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04-04
【生效日期】1999-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9〕26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名、优、特热带农产品如红毛丹、香草兰、木薯等在我省部分市、县种植成功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我省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开始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如下:红毛丹105;香草兰5%;木薯5%。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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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i/laws/7346d97b7554314299e396787bb250cc9895f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