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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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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0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1994-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

 第四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仅限在综合性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开设。

 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10台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执勤人员维护秩序;

  (五)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办老虎机、角子机和苹果拼盘经营项目;

  (二)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三)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四)电子游戏机的音乐、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五)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不得兑换现钞。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没收电子游戏机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电路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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