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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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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1994-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电力工业发展,规范电力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发展资金,是指向电力用户征收和国有资产投资电力的收益,并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电力发展资金由省电力工业局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电力用户,除使用自备发电机组供电或不由省统一电网供电的以外,均需缴纳电力发展资金。

 第四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用户用电量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二)按用户用电报装容量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

  (三)国有资产用于电力投资的收益。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0.04元,由用户随同电费缴纳。

  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征收标准见附表),由用户在用电报装时缴纳。

  调整征收标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电力发展资金可由省电力工业局委托海南省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代收,按月全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列表报送省电力工业局。

  各地不得重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七条 用户拖欠电力发展资金,每逾期一日,处以应交款0.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可停止供电。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八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对自行扩大征收对象、增加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或者虚报、挪用电力发展资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电力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投资于发电厂的建设和改造;

  (二)投资于省统一电网以内的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使用: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与省电力工业局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下浮一个百分点;

  (二)由省电力工业局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电力项目,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电力工业局对使用电力发展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安排使用不当,造成所投资的项目不能发挥效益,资金无法回收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发展资金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电力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力发展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由省财税、计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省电力工业局每年底应将本年度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征收、使用计划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电力工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标准

        海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标准表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

┌────────────────┬─────────┬───────┐

│   行        业   │  电压等级   │  收费标准  │

├────────────────┼─────────┼───────┤

│                │0.4千伏    │ 550   │

│ 党、政、军机关、学校、科研、 ├─────────┼───────┤

│                │10千伏     │ 500   │

│ 民政、福利          ├─────────┼───────┤

│                │35千伏     │ 450   │

│                ├─────────┼───────┤

│                │110千伏    │ 400   │

├────────────────┼─────────┼───────┤

│                │0.4千伏    │ 600   │

│ 工业、公用事业、机场     ├─────────┼───────┤

│                │10千伏     │ 550   │

│                ├─────────┼───────┤

│                │35千伏     │ 500   │

│                ├─────────┼───────┤

│                │110千伏    │ 450   │

├────────────────┼─────────┼───────┤

│                │0.4千伏    │ 800   │

│ 第三产业            ├─────────┼───────┤

│                │10千伏     │ 750   │

│                ├─────────┼───────┤

│                │35千伏     │ 700   │

│                ├─────────┼───────┤

│                │110千伏    │ 600   │

├────────────────┼─────────┼───────┤

│ 粮食作物排灌、农村照明     │0.4千伏    │ 420   │

├────────────────┼─────────┼───────┤

│                │10千伏     │ 15万   │

│ 变电站专用间隔(每个)     ├─────────┼───────┤

│                │35千伏     │ 25万   │

│                ├─────────┼───────┤

│                │110千伏    │ 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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