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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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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发布单位】83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1988-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

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了加强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对工作机构的设置作如下决定:

 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下文简称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

 二、办公厅的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起草常委会向省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要点等重要文件;编辑出版常委会《会刊》及《工作通讯》;研究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2)负责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负责常委会机关的人事工作。

  (3)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为他们履行职责服务。

  (4)负责承担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负责会同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方面草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计划;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协调和综合研究。

  (5)负责会同各工作委员会为开好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负责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的管理和后勤服务。

 三、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1)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方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对常委会会议拟予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就其中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常委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常委会决议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和了解,提出报告。

  (3)组织代表对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视察和座谈,检查有关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本工作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代表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5)办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四、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职务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五、常委会设副秘书长二人,协助秘书长工作,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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