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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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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75号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2001-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地价体系,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乡)以上政府所在地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工作。垦区、森工国有林区不在建制镇的局、场址,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

 二、基准地价应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基准地价更新期内,土地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基准地价,调整后的结果报省土地估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并委托具有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测评及更新范围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四、基准地价测评或更新成果经省土地估价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公布执行;垦区、森工国有林区不在建制镇内的局、场址的基准地价由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公布执行。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设立触摸屏或互联网等方式,将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地价成果的社会共享。

 六、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基准地价测评或更新成果,及时确定或调整标定地价,并依据标定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底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底价确定的具体工作,需要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上报审定。

 七、不按规定更新基准地价的,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征用转用批次用地审批手续,并不得进行存量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逾期不更新的基准地价结果进行公告作废;对依据逾期未更新的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审批供地的,其批准文件予以撤销,出让的土地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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