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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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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45号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2001-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

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黑政办发〔2001〕4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的规定,结合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处理向省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省政府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用印。

 三、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以及行政复议的告知、中止、延期审理、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中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当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

 五、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8号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规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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