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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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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98-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政明传〔1998〕22号1998年11月18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入冬以来,全省接连发生矿山、交通事故和煤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关注,徐有芳书记、田凤山省长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从速从重查处事故,下决心采取强有力措施,杜绝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以抗洪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工作薄弱环节,抓住重、特大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强有力措施,落实专人,抓好落实。要坚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外,还要取消文明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要确保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省政府黑政发〔1996〕62号文件明确规定:一把手要对本辖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要用主要精力抓安全工作;各分管战线的副职,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方面的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要特别抓好基层企事业经营生产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使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和各生产岗位人员,防止发生事故。

 三、要加大安全治理整顿力度。一是要对易燃易爆企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商服网点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治理。尤其是要对未经安全部门审批而投入使用的“领导工程”进行清理;二是要对秋收场院的用电、用火进行治理,各村屯要成立联防区、联防队、联防组,全天巡逻,全天候看护;三是要对煤矿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条件进行治理。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四是对临时工暂住的工棚和灾区灾民的临时住所的用火、用电进行治理,防止火灾和中毒事故发生;五是对工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清查,凡未经培训上岗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六是要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治理,坚决取缔强超强会、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七是要对铁路、公路、民航客运的安全进行治理,加强“三品”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事故。

 四、要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活动。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组织一次全面的查思想、查组织、查制度、查措施、查落实的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排队建档,按轻重缓急做出整改计划,落实资金、确定时限,专人跟踪落实。要特别加强夜查和注意不安全的死角死面。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巡查。

 五、要对事故处理结案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处理结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凡应处分而未给予处分或未按处分决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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