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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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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黑科农发[1988]141号

  【发布日期】1988-08-10

  【生效日期】1988-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农发〔1988〕141号)             黑龙江省科学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批准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批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犬、猫、鸡、猪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它动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组织实施。省科委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合理布局,其空间组合、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均应符合科学要求,逐步达到标准化、系列化。

 第六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设备,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成形、包装、运送、灭菌与保存,应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方法应与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相符合。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安全评价和药品检定或制作生物制品等单位,也应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引入和输出,除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还应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证明和记录。

 第九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由其单位技术部门领导,机构内部的总体管理、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规程、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第十一条 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各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凡不按本规定所做的实验及发表的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者,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研究项目继续拨款,对其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药品、生物制品或其它产品均属不合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科委及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吊销其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发生疫情不报,或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实验动物科学是一门新的综合性科学,它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并与生命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科学研究、生物制剂、安全评价等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实验动物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实验动物科技与相关的技术是衡量现代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门科学不快快发展起来,很难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

  目前,我省的实验动物工作还比较落后,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加以协调和管理,很不适应日益发展的科学需要。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规定加以协调,因而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影响了我省实验动物的质量提高。为了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科委组织起草这个《规定》。本《规定》的制定,将进一步促进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迈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感到,实验动物有各类、各系、各级之分,实验目的也各不相同,就全省而言,只能实行宏观管理,不可能替代各系统、各单位的具体要求。对那些必须加强管理的工作,《规定》中已明确提出,涉及一些比较具体的要求则准备通过实施细则来提出。这样可以使《规定》具有相对稳定性。

  本《规定》要求,参照标准申请颁发合格证书是这项工作的中心任务。合格证分三大类,即“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合格证”、“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为了便于管理和促使实验动物机构不断努力提高水平,按实验动物机构的规模、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动物的品种及总饲养量,分四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等级的机构标准。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标准申请相应的等级,今后条件改善后亦可申请更高一级的认可合格证。“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准备分为四级,即高、中、初和实习级。根据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标准,有关单位可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验动物质量,而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及设施则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先决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认可合格证制度可分为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请颁发“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合格证”和“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第二阶段颁发“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标准,省科委准备组织力量抓紧制定,从一九八八年下半年起分批发布。实施细则是《规定》实施时的补充说明,制定的原则要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标准是《规定》实施的技术要求,根据“急需并且条件已成熟的先制定的原则,逐个制定,逐渐形成完整的标准系列。

  考虑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以便科研论文、检测结果和生物制品能被省外和国外接受,标准不能定得太低,可分阶段逐步达到各项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由实施细则说明。

  《规定》第十条确定“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就是允许一个单位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分项达到标准,分项领取合格证。因此,各单位可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度规划。

  为了保证《规定》的实施,我们准备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建设

  为了统一思想和协调动作,由省科委牵头成立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该部门为兼职人员组成),来组织协调和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全省性有关实验动物机构。人员及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方法和要求。

 (三)动员各系统、单位开展自查

  《规定》发布以后,先在医学卫生、医药、科学研究等系统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单位试点。进行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合格证的申请发放工作,选择适当时机在我省全面展开。在此之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规定》先行自查。

 (四)落实监测单位

  组织和支持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条件的单位合作,承包有关实验动物的环境、遗传、微生物、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检测和鉴定任务。

 (五)宣传教育 1.省科委组织召集有关部门介绍《规定》制定的意义、产生过程和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要求等,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规定》的实施。

 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介绍《规定》,提高人们对实验动物在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在关系人类健康长寿的生命科学探索中作用的认识,提高人们对生产和应用合格实验动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从而把我省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应用水平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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