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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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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4-23

  【生效日期】1986-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73号

1986年4月23日)  为把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更好地开展起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繁荣商品经济,在我市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除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外,结合我市情况,再做如下规定:

 一、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贯彻“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由参与联合企业各方自主协商确定联合方式、内容、权益和义务,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不能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

 二、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部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各综合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横向联合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成立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

  凡成立半紧密型的联合总厂、联营公司或其它联合体,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要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和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登记注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合体的主体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联合体的主体企业核准第二企业名称,并允许用联合体名称注册商标。

 四、联合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可由公证处公证。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联合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按联合形式的不同,从下列范围解决:

  (一)自有流动资金。

  (二)从外地吸收资金。

  (三)企业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

  (四)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折算的资金。

  (五)由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六)银行贷款。

  (七)城乡联合的项目,经联合各方协商,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作为投资资金。

 六、联合资金是联合企业的有效资产,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必须分别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归口银行核准,并签署验资证明。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抽调或转移。

 七、联合企业计算各方入股资金,应是各方投入联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实际自有流动资金,土地征用费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有效资产。联合企业的有效资产一律按财务帐面作价。特殊情况的,也可协商作价。技术、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由各方协商作价。对各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悬帐、悬案和不适用资产等,要同时分别处理。

 八、在保持联合各方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经营出发,全民与集体联合的紧密型联合企业,可执行主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九、联合企业新增生产能力,生产名优适销对路产品,增大零部件合理储备,银行要优先贷款。

 十、联合体各企业对联营的盈利和可能发生的亏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在联合协议中要有明确规定。需要关停的,按有关规定划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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