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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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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1999-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省科委、财政厅1999年8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性质及来源

  专项资金是政府性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贴息、无偿投入、补充资本金和临时借用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以带动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达到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植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拉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每年安排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专项拨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资金用途

  1.用于企业贷款贴息。

  2.用于企业开发、应用高新技术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本金注入(一定时间内依法可以收回,办法另订)。

  4.用于不超过二年期限的短期临时借款(无息不收占用费,但需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基本条件

  1.申请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近二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A”以上。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由懂经营管理,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30%以上,具有引进、消化、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五条 重点支持对象

  1.列入国家确定支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含软件)及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仪器设备、环保设备、优势资源的精深加工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2.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

  3.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育财源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1.申请使用省专项资金的项目,省直企业和省属科研院所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地、市、县企业由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审查、申报。

  2.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评定后,择优选出支持对象。

  3.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对有关企业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和自筹资金到位凭证等所需证明凭据进行确认后,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拨付

  (1)贷款贴息资金:地、市(县)属企业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局转拨;省属企业和科研院所由财政厅直接拨付。

  (2)短期借款及注入资本金资金,由省科委转拨。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季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2.省科委、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或停止其投资,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项目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法律公证等业务开支,可按不超过当年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0.5%掌握使用。每年初由省科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复后执行。

  4.各级审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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