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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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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龙江省政府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7

  【生效日期】1998-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

〔1997〕30号文件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黑政办发〔1998〕17号1998年4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去年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30号),对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出了相应规定,现就其中的有关事宜补通知如下:

 一、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第三条“在售房中,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除按国家和省及各地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和各种折扣外,另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8%的优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5%的优惠”的执行时间为《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下发之日,即1994年7月18日。

 二、对已经买房但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以下简称老同志),应兑现优惠政策,由原售房单位负责办理,将应退回的资金退给老同志。

 三、如夫妻双方均是老同志,将各自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合并计算。

 四、对尚未买房需缴纳住房租金的老同志,其享受的住房租金优惠政策仍按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的“从1997年10月起,对离休老同志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租金的减免补政策调整如下:住房租金与同居职工住房补贴总额相抵后增加部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按100%免交;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50%调整到免交80%;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30%调整到免交50%”执行,老同志住房租金的减免补部分由老同志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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