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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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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惩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97号

  【发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惩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7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监督和惩戒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自己、亲友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下列形式,接受或馈赠公共财物的,均为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馈赠与自己业务有直接制约关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财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借用、试用、品尝、鉴定等名义占用公共财物或低价购买物品的;

  (三)以祝寿、治丧、嫁娶或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名义赠送公共财物的;

  (四)在参加会议、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中收受财物或赠送公共财物的。

  凡有上述行为的,根据实际经济数额及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数额在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四)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为亲友单位提供公共财物的,根据年人均违纪金额及其情节,依照第三条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自己主管或与本人业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或单位施加影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招工、招干、上学、征兵、复转军人安置、农转非等方面;

  (二)在转干、提职、晋级、工作调转等方面;

  (三)在留学、出国等方面;

  (四)在减免各种税费、罚没财物等方面;

  (五)在审批或签发各种证件、牌照等方面;

  (六)在宣传、新闻、报道、出版等方面。

  凡在上述方面有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核实,情节严重的,立即调动工作,并视情节、后果及影响程度,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用公款宴请、游山玩水或挥霍公共财物的,追究直接责任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违法违纪人员,有下列包庇行为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稳匿、毁灭证据的;

  (三)通风报信、出具伪证的;

  (四)为违纪者说情、开脱责任,干扰、阻挠办案的。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或危害较大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安插家属或亲友出国、留学,或利用出国之机逃汇、套汇的,除按外事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从重处分:

  (一)共同以权谋私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采取欺诈、刁难、勒索、胁迫手段的;

  (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以权谋私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案发前主动纠正违纪行为,并退还违法所得财物的;

  (二)主动交待以权谋私问题,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财物的;

  (三)揭发或者检举他人以权谋私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九条规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或没收。追缴或没收的财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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