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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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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2000-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

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0〕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印发给人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31日

         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省政府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巩固“三讲”教育整改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责任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从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于做好全省各项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省长是省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按照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对分管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省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他直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全体会议负责。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学法,提高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一)建立省政府组成人员学法制度,使之成为领导班子学习制度的重要内容,并长期坚持下去。学法采取综合法和专业法相结合、自学和集中听专家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不断增强省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综合法包括《宪法》、重要的基本法和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篇目及学习计划附后),省政府组成人员都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讲座安排及学习材料的提供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三)专业法是涉及某一领域行政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参考篇目附后),分管或者涉及该领域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并了解其主要内容,有关讲座安排另行确定;学习材料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集中听专家讲座,每年2至4次;自学从2000年开始,以个人安排为主,每人每年不少于6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每年年底前,根据省政府组成人员个人申请的学习情况,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测试。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结合“三讲”教育,抓好干部学法,大力提高全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1、省政府组成人员在带头学法的同时,要加强对本机关和分管战线、系统学法工作的领导。要从厅以下机关干部“三讲”教育学习阶段开始,穿插学法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学法制度,作为“三讲”教育成果坚持下去。机关干部学法的内容、时间和方式,除了比照省政府组成人员安排外,对于在执法岗位上工作的机关干部,还必须精通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专业法,并对涉及本机关工作的其他专业法有相当的了解。

  2、加强对省以下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成员学法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3号文件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地(市)、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并建立必要的培训考核制度。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二)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1、根据国家立法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省政府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计划衔接后,认真组织落实,并建立政府立法工作目标责任制。

  2、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立法程序,把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列为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内容。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保证提报时间;发布省政府规章,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提高立法质量上狠下功夫。一是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决策与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注重立法实效。二是树立全局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防止借法争权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三是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用法规、规章予以肯定。四是加强立法调研和执法成本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作出规范,以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适当超前性。

  (三)以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政令畅通。

  1、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全面负责的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通过有效机制,把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执法组织和人员,明确目标责任,严格检查考评,并将执法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政绩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的份量,在认真总结我省5年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制度适时上升为省政府规章。

  2、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调查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并保证其从事执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和条件。要严格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严肃纪律,从严治政。

  3、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或参与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支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帮助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克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四)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外部监督,切实强化内部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处理信访案件。

  1、省政府组成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省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并虚心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种监督提出的问题,要抓紧整改,认真纠正。

  2、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分管战线或者本部门、本系统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并建立和落实行政违法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将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地方或者部门限期纠正。接到通知书的行署、市政府或者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督办,按期反馈结果。逾期不纠正的,省政府将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受理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要时以省长办公会的形式审议复议决定,依法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监督并严肃处理。

  4、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于本机关和分管战线、系统信访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必要时要亲自过问、受理或者督办,以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畅通和完善省长热线电话等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线索,要交由有关机关及时处理。

  (五)要把依法行政同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1、依法行政是消除腐败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行为,清除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坚决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健全制度,形成约束机制,防止和消除腐败行为。

  2、对于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勒拿卡要、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层级监督或者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予以纠正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层级监督、专项监督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构成犯罪的问题,要及时交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政府法制建设作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和行为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运行的前提和保障。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把政府法制建设纳入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全省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有省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二)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和做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意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尽快使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协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立法、执法、监督、复议及其他涉法事项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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