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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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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 准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04-29

  【生效日期】199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

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黑政发〔1998〕36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1998年4月29日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

│序号│收 费 项 目│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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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力管理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限期到1998年底│

│  │       │财综字〔1995〕39号      │取消     │

├──┼───────┼───────────────┼───────┤

│2  │劳动服务公司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限期到1998年底│

│  │业管理费   │财综字〔1995〕39号      │取消     │

├──┼───────┼───────────────┼───────┤

│3  │证券期货市场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  │限期到1998年底│

│  │管费     │〔1997〕13号         │取消     │

├──┼───────┼───────────────┼───────┤

│4  │建设工程上级管│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省财政厅、│限期到1998年底│

│  │理费     │省物价局黑建经字〔1988〕第51号│取消     │

├──┼───────┼───────────────┼───────┤

│5  │水利工程上级管│省水利厅、省建设银行黑水字(80)│限期到1998年底│

│  │理费     │74号             │取消     │

├──┼───────┼───────────────┼───────┤

│6  │绥芬河铁路站场│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计│限期到2002年底│

│  │建设费    │函字〔1993〕12号       │取消     │

└──┴───────┴───────────────┴───────┘

             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

│序号│ 收 费 项 目 │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 注  │

├──┼─────────┼─────────────┼───────┤

│  │个体工商户ID卡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8年5月1日起│

│1  │费(由原22元/卡降│〔1997〕第11号      │执行     │

│  │至10元/卡)   │             │       │

├──┼─────────┼─────────────┼───────┤

│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8年5月1日起│

│2  │(由原100元/证降 │〔1994〕9号        │执行     │

│  │至80元/证)   │             │       │

├──┼─────────┼─────────────┼───────┤

│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8年5月1日起│

│3  │(由原100元/证降 │〔1994〕6号        │执行     │

│  │80元/证)    │             │       │

├──┼─────────┼─────────────┼───────┤

│  │机动车驾驶员IC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财综字│       │

│  │收费(原标准执行到│〔1996〕17号、黑价联字  │1998年7月1日起│

│4  │1998年6月30日从  │〔1996〕16号       │执行     │

│  │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       │

│  │10元/卡)    │             │       │

├──┼─────────┼─────────────┼───────┤

│  │         │省建委、省档案局、省计委、│       │

│5  │城建档案保证金(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1998年5月1日起│

│  │原标准再降30%) │银行黑建规字〔1990〕第357 │执行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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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1998年5月1日起│

│6  │费(由原40元/证降│局黑公(治)字〔1993〕243 │执行     │

│  │至30元/证)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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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1998年5月1日起│

│7  │由原4元/册降至3元│厅、省物价局、黑国税联字 │执行     │

│  │/册)      │〔1996〕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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