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政办发〔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2002-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02〕7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报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及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工作程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精神,在改革核算制度的同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或抄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及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

  二、各部门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报送数据,不得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各部门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对外公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可由部门负责公布,但要在公布前与省统计局沟通情况,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

  附件:各部门报送(抄送)统计报表目录

  二○○二年二月七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l/laws/ee24efe2d3d0483b83d8e5c9bcae66f66721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