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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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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决定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4]112号

  【发布日期】1994-10-05

  【生效日期】1994-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的决定

(1994年10月5日黑政发〔1994〕1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级教师工资的发放,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哪一级拖欠教师工资,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将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纳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亲自抓好落实。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确保教师工资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补助所需的经费,不准留缺口。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批下级预算时,要把安排教师工资情况作为一项审批内容,发现缺口,不予批复。在支出安排上,要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按上述原则调度资金,决不允许一方面拖欠教师工资,另一方面安排其它支出项目。

 三、加强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严格管理,对有创收收入的,要坚决纳入年度抵支收入计划。对上级拨款未到位又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经费的情况下,可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用在发放教师工资上。

 四、控制教职员工人数的增长。根据省委第7届62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委、教委、人事等部门对教师编制进行核定,清退不必要的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安置好公办教师中分流出的富余人员,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减轻财政压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进行清理整顿,对不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凡超编的应予清退。

 五、理顺教师工资管理体制。在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乡(镇),实行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批准的预算将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拨给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给教师的办法。当前的农村教育费统筹也要实行“乡筹、县管、教育用”的管理办法,由乡镇按规定足额统筹,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首先保证民办教师统筹部分工资的发放。

 六、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对拖欠教师工资数额较大,经济基础薄弱的贫困县、边远县可召开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资金调度会,在坚持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条件下,调度专户储存的预算外间歇资金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对财政收入困难的贫困县,省、地方市财政要在借款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加强对教师工资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发放的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和挥霍滥用教育经费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建楼堂馆所,政府领导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准出国考察。要坚持工资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凡出现教师工资拖欠的市、县,应于每月20日将本月累计拖欠数额及情况报告各行署、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25日由各行署、市汇总上报省教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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