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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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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0]57号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2000-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7号)省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集中财力解决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决定自2001年起,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省机动财力投资)和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含农业产业化、旅游、高科技产业化、绿色食品、北药开发等)计划管理进行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一)投资安排原则。

  1、打破部门和行业基数,实行投资随项目走。

  2、按事权划分,实行“分灶吃饭”。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为全省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和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服务的相关项目。

  3、适当支持地市县项目。主要用于国家补助一定投资,要求省里配套投入的地市县高新技术及其他重点项目。

  (二)投资范围。

  1、农林水利方面。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工程、种子建设工程和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持有适用价值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项目。

  2、城市基础设施方面。主要用于大中城市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重点国债配套项目;小城镇建设示范等项目。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方面。主要支持重点示范中学、普通高校、农村医疗卫生、重点文化设施等项目。

  4、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主要用于支持以信息化为主的,能够提升我省产业级次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开发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省级配套。

  5、其他方面。主要用于边境口岸、公检法司、党政群重大项目前期费和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定项目。

  (三)投资使用形式。

  视项目情况,实行拨款、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形式。

  (四)项目申请和计划的下达。

  1、申请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同时与我省实施“十五”计划相衔接。对于楼堂馆所、住宅、变相的各种中心建设项目,省里一律不安排投资。

  2、申请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同时,对于申请省里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它配套资金必须落实,不得搞“钓鱼”项目、“胡子”项目。

  3、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安排项目上要顾全大局,围绕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选好项目,做好前期工作,并按照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按项目隶属关系,用正式文件分别向省计委提出本部门或地市的申请项目,申请项目时不要越级呈文上报。

  4、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统一由省计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汇总、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二、关于省级预算内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一)省级预算内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在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专项投资使用范围和使用重点进行安排。

  (二)省级预算内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由省直有关厅局与省财政厅、计委共同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省计委汇总上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专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三、其他

  (一)省计委要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十五”确定的发展重点,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上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严格把关;对于局部地区受益,属于由地市县投资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投资,要保证重点、发挥投资效益。

  (二)省计委要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我省加强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加强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检查监督,对于弄虚作假,不按承诺投资,工期、规模和质量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项目,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申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情况说明(略)

  附件2:申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表(略)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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