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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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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长沙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1-25

  【生效日期】2007-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12月15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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