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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科条字[84]第028号
【发布日期】1984-07-03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科条字(84)第028号) 印发《关于改革委属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科研所:
现将《关于改革委属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经验与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委条件处。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附件: 关于改革委属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18号文《关于改革科研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委的具体情况,在经费管理上,特作如下改革。
一、逐步减少事业费拨款。今年安排各所的事业费仍旧照拨,但各所要与科研任务挂钩,分解到承担任务的各室、组。从1985年起以1984年为基数(不包括专项仪器设备购置费)减少事业费拨款。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分两年减完。每年减少50%;省技术物理所分析测试所和能源所分三年减完。1985年减少20%,以后两年各减少40%;省经济地理所和省科技情报所仍实行事业费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增收节支留用,超支欠收不补。
研究所的基建投资和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暂按原渠道不变。应逐步过渡到自理。
二、科研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一定要签订合同,合同经费的计算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的经济收益等。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攻关项目和重点课题。研究费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在未建立科技基金以前,由三项费用拨款。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单位拨款,自选课题可以申请科技基金或由本所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
三、科研所的各项收入,都要进行单独核算。年终决算时,收入减去支出,余额即是纯收入。
项目中止时,结余资金应缴回原拨款单位,或按合同的规定处理。1983年已完成课题所结余的资金,不得计入本年的收入,只能列入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中。
四、科研所开展科研服务和开发性活动所得的纯收入不上交,不纳税,增收节支的经费,根据年终决算数,省计算所、省技术物理所、省能源所按6比2比2的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省经济地理所、省分析测试所和省科技情报所的三种基金可按5比2・5比2・5提取。各项基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研究所自行安排使用。
五、研究所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奖金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在所提奖励基金的限额内。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奖励形式由各单位自定并报科委审定后实施。
职工的浮动工资,在奖励基金内统筹核算。
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
六、研究所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要按年提取使用费3~5%,单独记账,用于设备更新。
七、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起实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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