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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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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 准和增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18号

  【发布日期】1999-09-05

  【生效日期】1999-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295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280元。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民办教师参照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提高工资标准,增资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和办法办理。

 三、在1993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140元、退休13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130元、退休12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110元。

 四、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除中央适当补助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调度到各地,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此次增发工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发放原拖欠的工资。

 五、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于9月15日前发放到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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