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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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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9号

  【发布日期】1995-04-07

  【生效日期】1995-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5]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我省煤炭工业经过4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拥有县以上国有矿井189处,原煤生产能力达到1572万吨,累计生产原煤6.84亿吨,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作出了贡献。但是,近年来,国有煤矿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煤炭保有储量逐年递减,基本建设开工不足,矿井接替紧张,生产能力下降,后劲虚乏;企业办社会的包袱沉重,离退休职工、待业青年与在校学生分别占在职职工总数的40%、30%和25%;同时,由于增支因素多,货款拖欠严重,企业资金紧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均陷入了困境。国有煤矿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全省能源供应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国有煤矿摆脱困境,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此,特制订以下扶持政策:

 一、延长亏损补贴的期限。省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矿实行亏损补贴,补贴额度以上年实际补贴额为基数,并视省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增加;地(市)县属国有煤矿仍按原规定,由同级财政继续给予补贴。

 二、适当减轻税费。(1)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部分,在中央没有明确以前,暂比照国有重点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2)对煤矿缴纳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免;(3)国有煤矿为安置富余人员、待业人员和关停矿井职工所开办的转产项目及经济实体,视作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4)1995年至1997年期间,国有煤矿及其所属集体企业应交当地的所得税,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然后按谁征谁退的原则,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适当减轻水大矿井排水电费负担。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排水电费实行单独核算,其电价给予适当优惠照顾;对依靠国有煤矿排水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乡镇、个体煤矿,应按原煤产量分担排水电费,由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分别向当地电力部门缴纳,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

 四、妥善处理“农转非”矿工家属的安置问题。(1)鼓励已经“农转非”的矿工家属返回原籍居住,户口转入当地乡镇,乡镇政府应予妥善安置,乡镇企业优先安排就业;(2)今后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矿工家属,原则上就地就近转为非农业户口,有条件的,允许继续耕种一定数量的责任田。

 五、财政定额拨款,保证基本建设投资。为了抓紧新井建设,为衰老报废矿井准备接替能力,省财政每年对省属煤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不低于“七五”期间年平均水平,并视财力情况,尽力适当增加投入。

 六、建立转产资金,支持发展非煤产业。各级财政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扶持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地(市)县属煤矿的转产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各专业银行对煤矿的转产项目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七、帮助解决历史债务问题。1995年对省属以下国有煤矿进行清产核资,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的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对过去由省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拨改贷”资金,由各级计划、财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确无偿还能力的,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不再偿付贷款本息。

 八、收好、用好煤炭开发基金。各地州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煤炭开发基金如数征收。

 九、切实解决好煤矿职工生活困难问题。(1)对于有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欠款项的煤矿,经当地劳动局、煤炭局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开设工资预留户,首先保证发放职工基本工资;(2)对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特困国有煤矿,经政府组织经委、财政、银行、劳动和煤炭部门共同研究审定,可考虑临时贷款给予解决,同级财政给予贴息;(3)对参加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企业,要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凡经济效益差、在职职工工资不能保证、养老保险金有拖欠的煤矿,经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金。

 十、积极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职业教育和中等以上专业技术教育事业。(1)“八五”、“九五”计划期间,省计划、教育、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逐步在各矿务局和大型国有煤矿创办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定向招收矿工子女入学,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置就业;(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国有煤矿职工子女报考煤炭、矿山等艰苦行业学校和专业,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这些行业的考生,实行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优先录取。(3)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煤炭企业按特困企业对待,免征教育费附加。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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