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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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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关于录用专业技术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湘科干字[1985]016号

  【发布日期】1985-02-16

  【生效日期】1985-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关于录用专业技术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科干字〔1985〕016号)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各地(州)、市、县科技干部局、省直各部、办、委、厅、局:

  根据省湘发(1984)17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84)26号文件关于由我局“承办录用专业科技人员的审批工作”的精神,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发(1980)54号、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和省科技干部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科干字(1985)00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简政放权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录用专业技术干部,应当在本单位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二、录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人员,必须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文化程度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经过专业考试或考核、政审、体检合格后,可以录用。专业考试由主管部门与录用单位共同协商,根据专业确定考试科目,负责组织实施。凡电大、函大、夜大、职大、刊大的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在政审、体检合格后,又符合年龄要求,不必进行考试,可以择优录用。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慎写《录用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式样附后)报送审批部门审批。

 三、县(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县(市)科技干部管理局审查,报地(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地(州)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由地(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省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

 四、录用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要有一年试用期,但对已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六个月,对个别获有省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者,经批准机关批准,可免予试用。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干部;如需要进一步考察,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五、对录用的专业技术干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学历分别按大学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工资标准发给。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目前可按其学历、技术水平和表现,参照大学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评定,个别有特殊才能的可高于这个标准。

 六、录用专业技术干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发掘科技人才,充分调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标准,既要积极填重,又要大胆启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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