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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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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 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1995-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5〕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交通事业发展较快,但从总的状况来看,交通基础设施仍然滞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交通建设环境,更有效地实施全省交通发展规划,现将加快交通建设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7月1日起,养路费征收标准每月吨提高20元,用于公路建设。

 二、由省交通部门对全省公路、桥梁收费站卡实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布点,组织清理整顿,规范收费行为。其中对省交通部门直接管理的收费站卡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按一定的报批程序从今年下半年起改为5进位制;对其他部门管理的已到规定期限的收费站卡,一律移交交通部门延长收费期,延长收费期间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交通重点建设。

 三、从今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征新车交通建设费,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征收,单独开票列帐。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交通重点建设,征收标准由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核定。

 四、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债券发行规模内,优先切块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投资。

 五、从1995年起,全省各级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的20%用于交通建设。

 六、今后在核准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时,可在沿线城镇和交通立交处公路两侧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由交通部门征用开发,所得收入用于交通重点建设。

 七、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支持交通重点建设,提供更好的施工环境。从1995年起高等级公路征地拆迁由平均每亩补偿5000元,改为按公路等级、里程由地州市政府负责,实行补偿费用包干,超过不补,节余归己的政策。

 八、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已建成的效益好的公路桥梁的经营权可以拍卖,原有投资主体可按投资比例分享拍卖收入,用于新的交通设施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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