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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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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1998-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

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最后一句“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擅自出厂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检验手续或者返修,对渔船修造厂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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