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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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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日期】1998-05-04

  【生效日期】199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处罚:

  (一)擅自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建设施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港口区域内的人员、车辆、船舶、排筏,不服从港口管理人员指挥和检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兴办港埠企业或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使用非法票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按期缴纳港口费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并按《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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