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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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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 工程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2001-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危改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危改工程”,是确保中小学师生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我省“危改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危改工程”的实施与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保证投入,确保两年左右实现“危改工程”确定的目标。安排了中央专款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省资金配套具体方案待《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另行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实施“危改工程”时,要量财办事,严禁为完成工程而盲目举债。同时,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三、为加强对“危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省“危改工程”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危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危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各有关市(州)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危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

 四、实施“危改工程”之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对农村分散的教学点,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危改工程”的实施建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要坚决拆除不再重建。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县(市、区),省不拨付“危改工程”款。各市、州要迅速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制订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

 五、“危改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将项目申请上报省“危改工程”协调小组。项目学校所在的县(市、区)要设立“危改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危改工程”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危改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危改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危改工程”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改造、重建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通过“危改工程”的实施,各地应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危改工程”完成后,再出现新的危房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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