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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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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劳动人事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湘组[1985]11号

  【发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劳动人事厅、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的意见

(湘组〔1985〕11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各地(州)、市、县组织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处),粮食局,省直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及中央在湘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克服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弊端,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专业技术干部有条件的辞职。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单位相对富余、积压不用、不能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干部,各级人事部门要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积极予以调整。在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范围内调整不了的,应报省劳动人事厅调整。如果既不调整,别单位需要又卡住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对于要求到省内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乡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应予放行,如单位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对于确系受打击、压制的专业技术干部,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应坚决纠正,如既不纠正,又无理留难的,也应允许本人辞职。

 二、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陈述理由。所在单位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答复本人。如本人对审批意见有不同看法,要报上级人事部门仲栽,直至省劳动人事厅。如果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干部辞职申请不予答复,本人可直接向上级人事部门反映。

  经批准辞职的,由人事部门出具辞职批准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须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原单位。未办理辞职手续而自动离职的,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是党员的专业技术干部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前,仍应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月缴纳党费,履行党员的义务。对未办理辞职手续,擅离职守不告而别的党员,党组织有责任向本人进行教育,如本人不听劝告,应执行党的纪律。

 三.经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可重新安排工作,也可自谋职业。凡辞职后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被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从办理辞职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工龄连续计算,仍按国家干部管理。公安、粮食部门赁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批复,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原单位必须将其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凡辞职后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职工退职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辞职要求来湘工作的外省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接收安排,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专业技术干部持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批复,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供应粮食的手续。

 四、允许专业技术干部辞职,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尝试,目前还缺乏经验。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树立全局观念,防止乱挖人才。对兄弟省、市来湘要求支援人才的,必须按照正常手续商酌办理,对不按手续乱挖人才的,要细心做好说服工作,不得破坏正常干部、人事调动制度。对申请辞职未予批准的,要做好挽留工作。对经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要鼓励他们到基层、边远山区、城乡集体企业等技术力量薄弱又急需人才的部门和单位去工作,以贡献其聪明才智。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文的规定办理。

附:          专业技术干部辞职批准书(式样)

                            编号:

              专业技术干部辞职批准书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一九八五年《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的意见》即湘组〔1985〕11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同志的辞职请求,特发给辞职批准书。

                           批准机关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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