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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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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25号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7]25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湘常发[1996]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第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六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交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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