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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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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委关于印发《厂矿企业建立科 机构开展科学技术 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0-31

  【生效日期】1981-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经技(1981)175号)

            (湘财(81)企字第755号)

             (湘科字(81)第149号)

           关于印发《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

             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科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1〕14号、18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科技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经验和意见,请报告省科委。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日

              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发

               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

  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是厂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促进我省工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一些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所(或科研室、科研组),围绕本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研究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省现有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发科学技术研究的实践和做法,并参照兄弟省的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1.凡厂矿企业都应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可以建立科研所,也可以建立科研室或科研组。

 2.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热心科学技术、懂得业务技术的领导;

  (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有从事本专业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骨干;

  (3)有开展试验或技术研究的基本条件;

  (4)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

  (5)在本企业要有固定的或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3.发展厂矿科研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因厂(矿)制宜,讲求实效。有条件的还应建立相应的试验室或试验车间,用以进行更完善的条件试验或扩大试验。

 4.厂矿科研机构应与各车间、科室平行,直属厂矿领导。

 5.有些厂矿,尚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专业公司具备条件的,应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和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公司直属的企业性科研机构。

 二、方向任务

 1.厂矿科研机构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坚持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方针,直接为本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服务,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2.厂矿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

  (1)以新产品的研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紧紧围绕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综合利用、三废治理,实现优质、高产、多品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首先要抓住生产急需,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果显著的项目,使企业尽快收到经济实效。

  (2)有条件的厂矿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承担外单位委托或国家安排的科研任务。

  (3)厂矿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要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吸取群众智慧,并从科技业务上指导和帮助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的开发。

  (4)厂矿企业科研机构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协同技术管理部门(技术科)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加速实现企业现代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顾问。

  (5)搞好科技情报工作,掌握、了解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为本企业的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发展的预测,研究课题的确定,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可行的建议意见。

 三、科研人员

 1.厂矿科研机构的人员,属生产编制,由企业内部调整配备,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过考核,挑选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参加。

 2.科研所所长(室主任、组长)可由技术副厂(矿)长兼任,副所长(副主任、副组长)要选择技术基础较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科技骨干担任。

 3.科研机构的人数,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要尽可能以科技人员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分析)人员和技术工人。

 4.科研机构的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察,对其中科研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晋升。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措施,培养现有科研人员,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5.对厂矿企业科研机构人员的奖励,应与生产第一线的职工同等待遇。

 6.厂矿企业科研机构要主动争取大专院校、专业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同他们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可以聘请大专院校教师或专业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当顾问或共同承担科研任务。

 四、科研用经费、材料和仪器设备条件

 1.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科研的方针,充分利用本企业现有的物资、设备条件,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快出成果,多出人才。

 2.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由本企业解决。经费来源有以下几种渠道:

  (1)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3)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4)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补助费;

  (5)利用本科研机构的试验装置或试验车间,进行小批量生产产品的收入;

  (6)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

  (7)向银行申请贷款;

 3.厂矿企业科研机构所需材料和仪器设备,尽量从企业内部调剂或自行制作,根据研究需要可逐年购买部份设备;对于一切大型精密仪器,可通过有关部门组织协作共用的办法解决。

 五、管理 1.各级经济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领导;厂矿企业要摆正科研与生产的关系,切实把科研工作抓起来。科研计划应列入企业生产计划,定期检查,搞好科学管理。

 2.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作为考核企业的条件之一。

 3.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经验交流等方式,组织厂矿企业科研机构,认真总结经验,促进厂矿科研机构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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