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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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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8]26号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1998-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8〕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省物价、税务、监察部门和省救灾办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西部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水,使灾区的人民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支持下,全省党政军民众志成城,奋起抗灾,目前已取得了抗洪抢险的决定性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任务还相当繁重。为了使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早日重建家园,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灾民住宅,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灾民建房所有税收和收费;城镇、乡村的灾民需要易地重建住房的,经县(市、区)政府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确定宅基用地,可免收所有税收和收费;村屯整体搬迁需占耕地的,由当地土地部门按规定报批,可免收所有收费。

  (二)灾民建房所需木材,经县(市、区)政府核准,当地有采伐限额的可就近就地解决(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禁止采伐);采伐集体、私有林木材,免收育林费、农林特产税;由国有林就近安排采伐的,免收农林特产税;所缺材种由物资或林业部门按市价安排解决。

  灾民建房用的砂石,免收砂石管理费。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前,对受灾农业人口(含国有林场职工),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人均不足225公斤的补到225公斤;救灾粮品种为玉米,价格按定购价加合理费用执行,采取发证到户、分季安排,按月供给的办法供应。对城镇灾民,按现行供应办法执行。粮食部门要保障供应,民政、财政部门要保证应救济灾民购粮补助款及时到位。

  (四)对重灾区灾民的饮水和用电,卫生、农电等部门要减免各项费用(不含电费)。

 二、恢复工业生产方面

  (五)凡受灾的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国有林场、苗圃、农牧场等),报经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缓征今年下半年的增值税(已收不退);受重灾的矿产企业复产后,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交今年矿产资源税。

  (六)各银行对因灾停产的企业,要尽快注入启动资金;对生产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积极支持。

  (七)参加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经保险单位确认后,各保险公司可按估算的损失金额先预付30%,核准后补齐。

  (八)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经贸部门视受灾程度,适当减免差价电指标。

  (九)企业因灾资产损失占全部资产30%以上的,按管理权限,经当地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审计部门核准,减免今明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和有关收费(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重灾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经省交通部门核准,在省内免交今年的过桥费、养路费(高速公路除外,已收不退)。

  (十一)铁路、交通部门根据县和县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优先安排发运救灾物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物资和灾区生产自救的产品。

 三、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十二)灾区农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农户减免的农业税,必须经屯、村民主评议,逐级上报,在交售农产品前落实到户,不实行先征后退。

  (十三)对灾区定购粮的减免,按绝收全免,重灾适当核减,轻灾不减的原则,以户核灾,按户减免。粮食部门要抓紧核实,具体减免数量在新粮入库前以县为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十四)灾民饲养的畜禽免征代收、代缴的牲畜屠宰税。

  (十五)经省交通部门核准,免收重灾户今年的农用汽车、拖拉机的管理、年检、养路、运管、过桥、过路费(已收不退)。

  (十六)因灾确实无力偿还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农户,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给予一次性展期照顾。

  (十七)对冲毁农田的复垦,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

  (十八)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重灾区供销社所得税。

  (十九)对冲毁的林地、苗圃的恢复,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用于恢复水毁工程设施所需木材免收农林特产税。

 四、恢复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方面

  (二十)对重建或易地重建的城市乡镇、村屯、公用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及房屋,免收土地费用和各种建设费用。对承担恢复重建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免收免种税费。

  (二十一)用于运输清理灾后污物、残土等车辆,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挂专用标志,免征年检、过路(桥)收费。

  (二十二)对灾区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防疫站、妇幼保健院(站、所)等卫生机构和敬老院的重建,一次性减免所有税收和收费。

  (二十三)需易地重建学校的用地,经县(市、区)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土地部门无偿划拨土地;重建学校所需木材,经县(市、区)政府核准,当地有采伐限额的可就地就近解决(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禁止采伐),并免收育林、采伐、农林特产税;所需砂石,免收管理费。

  (二十四)修复电力设施免收勘测设计、施工、调试费;改变供电方式,保持原用电容量的,免收工程贴费。

  (二十五)对灾区劳改设施和农、林、牧、供销等设施的重建、修复,一次性减免所有税收和收费。

 五、其他方面

  (二十六)灾区开展生产自救,从事第三产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今明两年,全部减免各项收费。

  (二十七)受灾地区的教育附加费,由县(市、区)政府核准减免;学校免收重灾户子女今明两年的学杂费。

  (二十八)灾区生产的工、农业自救产品,今明两年一次性免除在省内电视、报刊、电台的广告播出和刊出费。

  (二十九)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期间,要保持粮油副食品价格的稳定,必要时当地政府可以采取限价措施;建材价格要基本稳定在灾前有合理利润的价格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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