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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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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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