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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经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访人所在地进行教育。”第三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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