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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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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5]1594号

  【发布日期】1995-08-15

  【生效日期】1995-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

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5年8月15日京财税(1995)159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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