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 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 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199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33d381ace6d15323fa26f21dee1e38b709036b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