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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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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8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机构改革

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凡隶属被撤销部门、单位的国有企业,统一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含有一定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在主管部门、单位撤销时,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企业,也可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进行公司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

  不含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公司制改造,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主管部门、单位被确定撤销,原挂靠的企业应与主管部门、单位脱离隶属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

 四、被确定撤销的部门、单位要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移交工作,移交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所属企业顺利过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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