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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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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 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4]50号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1994-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吉政发〔199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促进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与其职工(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含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也可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今年实行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永吉县、桦甸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白山市三岔子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乾安县、大安市、通榆县,应在1994年底基本完成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省直及部队所属企业应与所在地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1995年6月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对过去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订立集体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将合同文本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加快综合配套改革步伐,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创造条件。条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交流市场建设,健全网络,扩大功能,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作用;要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障制度,以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和部署,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组成工作小组,深入企业,加强具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还要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八、各级人事、体改、经贸、工商、社会保险、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确保1995年底在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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