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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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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撤销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2000-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撤销部门

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7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被撤销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被撤销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统一转由对应设置的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其中,适合于进入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单位,应在征得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同意后,适时划转;其他单位的调整,应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划转或下放属地管理。

 三、暂时不能划转或下放的事业单位,由行业管理办公室继续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和部署,逐步进行改革。

 四、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对所属企业单位改革和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其中,原由被撤销部门管理的企业(含省直属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行政机关脱钩,对具有净资产或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在进行企业重组后进入资本营运机构;对无净资产或不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和原由被撤销部门机关管理的企业、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企业、挂靠在机关的企业,暂由行业管理办公室继续管理,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时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革。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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