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1997]第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件: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统计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

  第四条凡本办法确定的应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在接到统计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企业持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介绍信)到指定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具体登记方法由省统计局规定。

   新成立或新迁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须在成立或迁入后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办理统计登记后,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停业、破产等变化,应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跨行政区域迁移时,在迁出地办理注销登记,在迁入地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填写《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向统计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统计登记证》。对企、事业单位领取《统计登记证》的,可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统计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统计登记证》丢失,须凭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556fb858be252a108b74ef3782aabfabafb79f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