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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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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6]10号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1996-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6〕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了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以及今年的工作任务。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尽职尽责,主动工作,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行动,保证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简会议,精简文件,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效率和质量,上报省政府的文件办公厅要有字数限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修订了《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今后,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办公厅一律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 1996年3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部门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省政府批转。

 二、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区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各地凡是可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应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得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主管部门单独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请综合部门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应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省政府。

 三、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一般都应向主管上级部门请示解决,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越级向省政府请示。

  (一)县(市)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应向市、州政府请示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

  (二)市、州政府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应请示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报省政府。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所属单位,不要越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请示工作。

  (四)省属大专院校请示问题,均应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

 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五、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问题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简报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报告20份,请示5份。

 六、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向省政府报送文件,要以市、州政府或省政府委办厅局、直属机构的名义,不要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报省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省委知道,主送机关应写“省政府并报省委”,不要写成“省委、省政府”。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应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七、要求批转的请示(包括报告、意见等),应代拟批转文稿。凡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一律按要求打印成文,应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标注签批人姓名。

 八、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省政府直接召开、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外,其他会议通知均由会议承办部门自行发文,不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各部门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省政府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呈报。

 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代拟文稿必须由本部门、本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文件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地区的文件及代拟稿,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

 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文件抬头都要写给省政府,不要写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登记、呈批,不要直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

 十一、坚持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的原则。凡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都应由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不要超过3000字。

 十二、报送省政府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必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发文机关(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标题、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必须具备。文件一律从左至右横排,用纸一般为16开型;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一律左侧装订。

  根据文件内容应准确地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不要滥用“绝密”、“特急”。文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末尾注明附件的标题;如有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的首页左上角“附件”字样前加注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报送。

 十三、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统一由办公厅文电处登记、呈批,按程序报经省长审定后再予以安排。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各地区、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十四、对省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正式作出决定的,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省政府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不得翻印复制。

 十五、对省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复稿,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署上报。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办不完时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必须是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在册的简报,未经批准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报省政府的简报一般送20份,或由呈报单位自定份数并注明分送范围。

 十七、严格办文程序是政府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关系到各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办公部门必须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签收、分办、传递,办公厅其他处室及领导同志秘书不得直接受理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办公厅文电处不予受理,退回原呈报单位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通报批评。

 十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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