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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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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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