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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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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6]20号

  【发布日期】1996-05-18

  【生效日期】1996-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

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吉政发〔1996〕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资产,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统一管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产效益开始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规章不健全,有些地方有章不循,各行其是,放任自流,越权批地、违法用地经常发生,土地市场不规范,致使土地收益潜力与土地财政收入反差较大,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理顺土地经济关系,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对于全省范围内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渠道。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土地出让金征收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出让土地的面积、用途、出让金收入等。国有土地出让计划要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严禁超计划供应土地。

 三、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

  新增建设用地,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一律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主要采取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原则上采用协议出让。如必须采用协议形式出让的,必须按国有土地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组织出让,确定用地单位。

 四、加强对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旧城改造用地,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都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拍卖或招标的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除第一条规定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的外,对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开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税。超面积占用的划拨土地,按最高标准征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按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地或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四)因房屋买卖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要先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否则,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五)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获利为目的进行联营联建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

 六、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盘活土地资产

  (一)对于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审批机关必须依据同级有关部门出据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及处置意见证明予以审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收购或有偿兼并而发生权属变更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让金,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界定其产权。

  (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进行出让。

 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一)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对于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按有关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逐年交纳场地使用费。

  (三)在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过程中,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中方企业需提供与审批部门同级的有关部门出据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否则,外经部门不予审批。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作为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要附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有关部门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八、提高征用土地的资产效益

  除第一条规定的划拨使用土地外,对于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先由政府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进行“通平”开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出让。严禁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和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加强地价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物价局和土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吉林省土地基准地价暂行标准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尽快制定当地城镇基准地价,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前,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并要通过有关部门的确认,方可做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严禁在地价评估及确认中弄虚作假、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严格执行《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健全和强化土地登记制度。凡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期办理土地登记,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租金和抵押金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十一、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

  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土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土地供应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国有土地,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十二、加大土地收益征收措施

  鉴于目前多部门征收、随意越权减缓免以及漏收、截留、坐支土地收入等导致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严重情况,为了有效发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管、执法的职能,更好地利用土地业务技术资料,确保土地财政收入全部到位,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上年土地出让计划,核定当年土地出让金征收任务。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核拨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省级财政与各市、县级财政出让金分成比例为3∶7。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财政、税务、土地部门共同确定当年增收任务,由税务部门征收。对不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的,土地出让金每日按滞纳额的3‰收取滞纳金,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每日按滞纳额的2‰收取滞纳金。

 十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执法纪律  

  (一)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设立专职土地监察队伍,建立健全土地监察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土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使用、管理上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进行土地监察工作垂直管理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对越权批地、化整为零等违法批地行为,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在查实情况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告违法批地无效,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权代法、随意越权减缓免土地收益、口头制定地价或在地价评估及确认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省土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有权建议撤销下级政府出台的与本决定相违背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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