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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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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费预算管理问题

  (一)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下达前,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现有机构和人员下达2000年省直部门、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三定”方案下达后,再根据实际机构、人员、职能等变动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或重新核定预算。具体要求如下:

  1.保留和更改名称的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能、人员编制等变化情况,对年初下达的预算进行追减(追加)。

  2.合并的部门、单位,根据合并后的职能、人员编制等情况对其总预算进行追减(追加)。

  3.撤销的部门、单位,停止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财政不再拨付经费,其帐户上的经费结余,全额缴回国库。

  4.新设立的部门、单位,根据省直预算核定的原则和经费定额标准对其核定预算,并适当安排开办费用。

  5.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部门、单位,其在职人员的正常经费可按原基数保留3年,从2003年7月1日起,财政停止核拨经费。

  (二)保留的部门、单位,其离退休经费按原渠道领拨;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部门、单位,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按原渠道领拨,转制后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执行省政府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的部门、单位,由合并后组建的部门、单位负责离退休经费的领拨与发放;撤销的部门、单位,由接管离退休人员的机构负责经费的领拨与发放。

  (三)各部门、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随着人员的去向而相应划转。

  (四)变更或撤销的部门、单位,已定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为不影响工作,是正在执行中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省财政厅按原预算申请拨款;未执行项目,待各单位“三定”方案确定后,按照新的职责分工和预算管理级次规定重新审核。

  (五)机构改革后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为便于年终决算的编制,暂仍按原渠道领拨经费。从2001年开始,再按照新的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核拨经费。

 二、关于分流人员经费管理问题

  (一)机构改革中确定的参加学历教育和脱产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指定的培训院校。对于受培训人员的正常经费,在其原所在部门、单位的经费预算中不做调整,并由原部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原部门、单位撤销的,省财政厅将受培训人员的正常经费拨付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支付。

  (二)分流到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正常经费,从原行政单位的行政经费拨款指标中划转到相应的事业单位,并改按事业单位的经费政策和定额标准核定。

  (三)分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的,从分流之日起,停止公用经费拨款。其人员经费可按原基数保留3年,同时核拨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所有经费拨款。在经费保留期间,省财政厅仍按原拨款渠道拨付经费,再由分流人员的原部门、单位将这部分经费支付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原部门、单位撤销的,省财政厅将经费拨付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支付。

  (四)分流人员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其人员经费可保留3年。从分流之日起,停止公用经费拨款;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人员经费拨款。在经费保留期间,省财政厅将这部分经费拨付分流人员的原部门、单位,由原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发放;原部门、单位撤销的,省财政要将经费拨付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支付。

  (五)辞职人员辞职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省人事厅,并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发放。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表问题

  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要在“三定”方案下达一个月内,对机构变动前已发生的财务活动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和支出明细表,并按原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单位仍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在2000年底以前按原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从2001年开始按新的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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